一、患方陈述
因x市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放射科的报告医师于年5月6日在给原告做的检查项目:右腕关节正侧位的拍片后,所做出的检查所见的诊断,未经审核医师审核后签名认可就擅自越位代替审核医师(一身两职)签名。
后才发现此目的检查所见的诊断结果与图片的显示结果不相符合,即检查所见的诊断:断端对位良好,见明显的骨痂,是错误的,从而间接的导致了原告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
1、不需全麻下行取右侧脚髂骨来填补右手桡骨(因延误时间已成陈旧性骨折)截骨矫形内固定的手术;2、不会出现右手肌肉萎缩(小于左手);3、导致右边锁骨较左边突出;4、至今旋转和向外翻有少许疼痛些,不受力。
假如x市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放射科是正确的诊断应是:“右侧尺桡骨远端骨折伴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治疗后复查骨折端稍掌侧成角并相互嵌顿…”的正确诊断的话,原医院外科进行治疗。
在这个时间段(骨折日年4月25日至年5月6日之间)是最佳的治疗时间,只需门诊手法复位即可,而且验后良好。不需取髂骨填补和截骨矫形手术,造成余生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经济损失。
二、患方观点
原告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年5月6日。造成原告在老年期不必要的行取骨(填补)和截骨手术带来的痛苦和经济损失与院方(医方)有直接的关系。一是院方在医师岗位的管理制度不严,报告医师就是报告医师怎能顶替审核医师做诊断并签名认可,这是一种越岗越权的违法行为。
其次,报告医师对患者抱的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没有一种想患者之所想的态度来面对工作才造成今天对患者带来的雪上加霜的灾难。如果院方对医师上班的管理制度严,医师各就各位,对报告医师的诊断后有审核医师审核后签名。
如果报告医师能等到审核医师到位后或者电话通知到位后经过审核医师对放射报告单的检查所见和片子进行对照确诊就会发现报告医师作出的检查所见是错误的,会及时纠正后才签名报告单给患者得到及时治疗。
三、被告x市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辩称
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医疗措施,被告于年10月27日进行的全麻下行取右侧髂骨+右桡骨陈旧性骨折截骨矫形内固定手术与被告所做的放射性检查没有因果关系。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于年4月25日摔伤右手后,便到x医院进行治疗。
当日,x医院对原告进行了拍片,诊断结果为右桡骨远端骨折,采取了石膏托外固定术(6周)进行诊疗。年5月6日,原告来到被告处拍片检查,当是原告就已经拆除了石膏。
年5月6日,原告所作的检查显示:右桡骨远端骨折石膏拆除后复查;断端对位对线良好,见明显骨痂生产,右腕关节各组成骨骨小梁清晰,骨皮质完整,未见明显骨折及破坏,右腕关节间隙正常范围,余未见明显异常。
年6月9日,原告又来到被告处做检查,检查所见:原右侧尺桡骨远端骨折伴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治疗后复查骨折端稍掌侧成角并相互嵌顿,骨折端密度稍示增高。关节间隙稍示变窄。
尺骨茎突骨折对位线尚可。两次拍片间隔已有一个多月,检查出来的结果也有不同。期间,不能排除因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骨折后恶化的后果(如原告自行拆除石膏固定等因素)。
四、鉴定意见
经本院释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对其右手损伤是否构成伤残、构成的伤残等级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导致原告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进行鉴定。
五、庭审意见
原告黄某月,女,年8月30日出生,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或被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受到损害。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复杂性,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问题,需要进行专业鉴定才能判断。
原告在经本院释明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无法判断被告或被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进而导致其受到损害,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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